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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合同的主體分兩方面,一方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另一方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種。其中,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欺詐及其法律后果有:
(一)謊稱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此種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回保險費。唯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投保人已經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三)虛報損失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保險與精神醫(yī)學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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