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制度處理模式及評價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是指由工傷保險補償取代雇主的侵權賠償。雇員在遭受工傷事故后,只能請求工傷補償待遇,而不能請求雇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例外的一種情況,如果雇員受到的工傷系雇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則受害人亦有權依侵權行為法之規(guī)定向雇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保險人先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在給付金額范圍內(nèi)對雇主享有求償權,當然保險人亦可依其衡量放棄求償。采用取代模式的國家有德國、瑞士等國。該模式優(yōu)點:第一,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即免除雇主的侵權責任,因其只需交納一定數(shù)量的工傷保險費,就可由社會來分擔其工傷事故導致的損失;第二,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的根本目的,即在較短時間內(nèi)滿足工傷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因較之侵權賠償?shù)脑V訟方式,工傷保險申請方式非常簡單便捷。當然,該模式也有其備受批評的缺點:第一,工傷保險待遇一般低于侵權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取代模式實際上剝奪了工傷者獲得完全賠償?shù)臋嗬?第二,此模式下雇主只要交付了保險費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了,對于督促雇主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工傷發(fā)生并制裁其導致工傷的行為很不利。
(二)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是指工傷受害人只能在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之間選擇其一。這種模式表面上給了當事人選擇對自己有利方式的自由,實際上由于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賠償各自的缺點,對當事人很不利。因為申請工傷保險補償雖然簡單便捷,但其補償額一般較低。而侵權賠償額雖然較高,但其往往要通過復雜漫長的訴訟程序才能實現(xiàn),這對于急需金錢治療工傷和維持其本人及撫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的受害人來說實在是遠水解不了近渴,更何況即使官司打贏了是否能真正執(zhí)行也是一個不確定的事,結(jié)果是受害人只能或求穩(wěn)而接受較低的工傷保險補償,或為求較高賠償金而冒很大風險。無疑這是不公平的。英國曾經(jīng)實行過該模式,但現(xiàn)已廢除。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工傷受害人對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補償中任何一個的主張均不影響對另一個的主張,且受害人有權獲得因此而帶來的雙份利益。這一模式的優(yōu)點在于給予受害人十分充分乃至有些過分的保護。對這一模式的批評觀點也有兩點:第一,該模式完全背離了工傷保險創(chuàng)設的目的,工傷保險的建立是為了減輕雇主責任并使責任社會化,而兼得模式不僅沒有使雇主免責,而且加重了雇主的負擔。第二,在此種模式下,受害人可以獲得雙份補償,其所得賠償款總額可能會超過其實際所受損害,從而違背了“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準則。
(四)補充模式
補充模式系指發(fā)生工傷事故以后,受害雇員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之損害。一般而言,接受賠償按以下程序進行: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受害雇員首先受領工傷保險給付,然后依侵權行為法規(guī)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應當扣除其已領得的工傷保險補償。換言之,受害雇員接受工傷保險給付之后,有權就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與工傷保險賠償?shù)牟铑~部分,提起侵權行為之訴。目前,采用這一模式的國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歐等國。
補充模式是工傷賠償?shù)默F(xiàn)代規(guī)則,已經(jīng)為眾多國家的立法和理論所接受。建立補充模式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受害人獲得雙份利益,減輕雇主的工傷負擔,節(jié)約有限的社會資源;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證受害人獲得完全的賠償,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它是現(xiàn)代侵權責任制度與工傷保險制度長期磨合的產(chǎn)物,相對前述三種模式邏輯更為嚴密,也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