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盧先生自己本人經營一家小公司,其為公司名下10名員工在甲保險公司記名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險,約定醫(yī)療費保額5萬元,誤工100元/天,死亡傷殘50萬元,保單約定死亡傷殘賠付金額按工傷標準核定計算。
保險期間內,員工小陳在公司工作時意外被砸傷右手拇指,經診斷為指骨骨折,醫(yī)療費共計1.5萬元,誤工30天。
經查,盧先生另外有為員工在乙保險公司購買團體意外險,醫(yī)療費已在該乙保險公司報銷,另盧先生又自行向小陳賠付4萬元傷殘金及兩個月的誤工費6000元。案件經保險公司審核賠付被保險人傷殘金21000元及3000元誤工,醫(yī)療費乙保險公司已進行賠付,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不在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工傷保險條例依法計算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進行賠付,對于客戶同員工之間的賠償協(xié)議超出依法承擔的范圍由客戶自行承擔。
案例分析
現實中類似情況不在少數,由于客戶對工傷依法承擔部分了解不夠全面,導致誤認為其賠償只要不超過限額保險公司就應在限額內進行賠償,其外也不知曉損失補償原則的標準,認為不管購買幾份保險只要發(fā)生損失即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同一項目的賠償。
風險提示
雇主責任險為轉移被保險人(企業(yè)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即現行工傷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雇主應當承擔的補償責任,同時要結合保單承保范圍及保單約定賠付標準進行核定。
案例簡介
盧先生自己本人經營一家小公司,其為公司名下10名員工在甲保險公司記名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險,約定醫(yī)療費保額5萬元,誤工100元/天,死亡傷殘50萬元,保單約定死亡傷殘賠付金額按工傷標準核定計算。
保險期間內,員工小陳在公司工作時意外被砸傷右手拇指,經診斷為指骨骨折,醫(yī)療費共計1.5萬元,誤工30天。
經查,盧先生另外有為員工在乙保險公司購買團體意外險,醫(yī)療費已在該乙保險公司報銷,另盧先生又自行向小陳賠付4萬元傷殘金及兩個月的誤工費6000元。案件經保險公司審核賠付被保險人傷殘金21000元及3000元誤工,醫(yī)療費乙保險公司已進行賠付,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不在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工傷保險條例依法計算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進行賠付,對于客戶同員工之間的賠償協(xié)議超出依法承擔的范圍由客戶自行承擔。
案例分析
現實中類似情況不在少數,由于客戶對工傷依法承擔部分了解不夠全面,導致誤認為其賠償只要不超過限額保險公司就應在限額內進行賠償,其外也不知曉損失補償原則的標準,認為不管購買幾份保險只要發(fā)生損失即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同一項目的賠償。
風險提示
雇主責任險為轉移被保險人(企業(yè)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即現行工傷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雇主應當承擔的補償責任,同時要結合保單承保范圍及保單約定賠付標準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