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某作為某公司負責人,為員工統(tǒng)一投保了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在投保過程中,為簡化流程,其未逐一詳細詢問員工的健康狀況,而是在健康告知環(huán)節(jié)統(tǒng)一選擇了“無異?!边x項,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其中一名員工因腦中風復發(fā)而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深入調查后,發(fā)現(xiàn)該員工在投保前已有一次腦中風病史。鑒于健康告知存在不實情況,對于公司承保決定有重大影響,故無法予以正常理賠
案情分析:
本案中,王某作為投保人,未充分履行健康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基于不完整信息承保。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直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與保費的厘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對未如實告知的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風險提示:
健康告知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投保人在進行健康告知時應當真實而詳盡地提供個人健康狀況信息,確保保險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從而真正為未來不確定的風險保駕護航。
案例簡介:
王某作為某公司負責人,為員工統(tǒng)一投保了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在投保過程中,為簡化流程,其未逐一詳細詢問員工的健康狀況,而是在健康告知環(huán)節(jié)統(tǒng)一選擇了“無異常”選項,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其中一名員工因腦中風復發(fā)而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深入調查后,發(fā)現(xiàn)該員工在投保前已有一次腦中風病史。鑒于健康告知存在不實情況,對于公司承保決定有重大影響,故無法予以正常理賠
案情分析:
本案中,王某作為投保人,未充分履行健康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基于不完整信息承保。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直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與保費的厘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對未如實告知的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風險提示:
健康告知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投保人在進行健康告知時應當真實而詳盡地提供個人健康狀況信息,確保保險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從而真正為未來不確定的風險保駕護航。